《2020年亞太地區咨情報告》第二章:新一代數字貿易協定符合目的嗎?
時間:2021/7/15 9:27:42 來源:中國太平洋經濟合作全國委員會官網
彼特·拉夫洛克
經濟的數字化使各國政府需要調整各自國內的法律、政策及開放市場,以達到更緊密的互聯互通與跨境信息流動。數字貿易正是各國政府調整進程的一部分。數字貿易的增長取決于更緊密的互聯互通與司法管轄權的互認。
然而,數字貿易的一體化是個復雜、多維的進程,需要整合全球數字價值鏈的規制結構、政策設計、數字技術和營商程序。它不僅需要數字服務、產品和技術的跨境自由流動,也需要制成品(即以互聯網為平臺的貿易)、數據、資本、想法、人才的跨境自由流動,及一體化的物理和虛擬基礎設施的可獲得性。數字貿易一體化不僅取決于消除數字貿易的障礙,也要求更廣泛的技術、法律和政策協調。因此,亞太地區各經濟體積極通過國際貿易協定來努力實現這種數字貿易的互聯互通及一體化。
近期的貿易安排開始包含或者關注減少數字貿易和跨境數據貿易的規制障礙。當前數字需求和應用正在呈指數增長,政府也強調加快國內的數字經濟增長,常常伴隨著數字轉型和電子政務。但國際數字貿易的規制限制也在同步增長,即使不是增長更快的話。如果國內的數字經濟增長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數字貿易(跨境數據流動和貿易),那么,如何解決這明顯的矛盾呢?
這些新出現的FTA是不是跟那些現存的FTA一樣,在支持數字發展和包容、培育國際規制合作方面不夠呢?很明顯,現在下結論還為時尚早。
抓住數字貿易的機會、釋放數字貿易在經濟增長中的潛能依賴于貿易規則的協調。貿易規則有助于消除貿易障礙,像跨境數據流動限制、本地化要求、信息通訊技術設備的關稅和配額、不符合國際標準的國內和地方標準、有效爭端解決機制的缺乏,等等。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將評估當前的數字貿易協定的狀況,討論它們在數字規定與數字語言的使用方面是否一致,分析這些協定間的差距是限制還是在培育數字貿易。
過去兩年出現了五個數字貿易協定:全面和進步的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美墨加協定(USMCA)是現有自由貿易協定,更新和修改增加了電子商務和數字貿易章節。另外的三個則是純“數字貿易協定”——美日數字貿易協定(Digital Trade Agreement);新加坡-智利-新西蘭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和新加坡-澳大利亞數字經濟協定(SADEA)。
這些多邊協定尋求發展國際框架,以推動數字貿易規則協調,加強國際標準合作和創造互操作的系統?,F實中,這些協定無論是格式還是語言,都與傳統的貿易協定有很多相同點。因此,一個常常讓人疑惑的問題是:當前數字貿易協定的內容,能夠反映和實現這些目標嗎?或者,它就是個限制——舊瓶裝新酒?
在此,我們關注這五個協定中的四個——CPTPP、USMCA、SADEA和DEPA.下面將簡述這四個協定,關鍵的方法和目標對比放在表一中。
全面和進步的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CPTPP是澳大利亞、文萊、加拿大、智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新西蘭、秘魯、新加坡和越南11個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墨西哥、新西蘭和新加坡六國于2018年12月30日開始實施,越南于2019年1月14日開始實施,文萊、智利、馬來西亞、秘魯需要完成國內的法律程序后再實施。CPTPP的“電子商務”章節設定了便利數字貿易的規制,允許成員優惠進入其他成員的市場,包括推動數據流動、保護隱私和消費者權利及知識產權。[1]
美墨加協定(USMCA):USMCA是美國、墨西哥和加拿大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2020年7月1日開始實施,取代了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 USMCA的“電子貿易”章節是在TPP的相關章節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包括禁止對數字產品征稅,保護數據流動、隱私和知識產權,推動網絡安全合作等。[2]
美日數字貿易協定(Digital Trade Agreement):美國和日本在2019年分別簽署了兩份協定——貿易協定和數字貿易協定。美日數字貿易協定于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提供了數字貿易的優先領域的指南。[3]該協定與USMCA對應,包含禁止對數字產品征稅或其他的保護主義的措施等關鍵內容。
新加坡-智利-新西蘭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DEPA由智利、新西蘭和新加坡三國于2020年6月12日簽署,目的是加強成員間在數字貿易上的合作,提高互操作性。[4]DEPA分成12個模塊,包括數字產品待遇、數字問題、新興技術、數字包容性和中小企業合作等章節。只要兩個成員完成了國內法律程序,DEPA將自動生效。
新加坡-澳大利亞數字經濟協定(SADEA):SADEA由新加坡和澳大利亞在2020年8月6日簽署。該協定是在現有CPTPP及新澳自由貿易協定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包含一系列數字經濟的貿易規則。兩國還簽署了一系列關于電子發票、電子證書、個人信息保護和數字身份證等諒解備忘錄,作為SADEA的一部分。
表一:四個數字貿易協定的內容和主要規定
CPTPP |
USMCA |
DEPA |
SADEA |
---|---|---|---|
第14章是“電子商務”,包括數字經濟的框架:[5]
|
作為修改后的NAFTA的一部分,USMCA的第19章“數字貿易”包括如下內容:[6]
|
DEPA共12個模塊,包括商務和貿易便利化,數字身份,新趨勢和技術,數字經濟等。 每個獨立模塊可以拆分,在任何地方均可使用。[7] 任何經濟體都可以加入整個協定,或在不同的貿易談判中整合幾個特定模塊。
|
部分是從現存的新加坡-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而來。 原第14章“電子商務”被新的第14章“數字經濟”所取代。 |
數字貿易語言的相似性:未來之路?
對這些數字貿易協定的大多數評論都是贊美的——認為在當前數字已經是無處不在、數字貿易成為貿易的一部分的時候,這些協定采用通用的原則,為未來的貿易協定的通用語言做好了準備。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這些協定也有不同,因為他們有兩個來源——一類是修改現有貿易協定,比如CPTPP和USMCA,另一類明顯是新的純數字協定,比如DEPA。
如表二所示,這些差異可以按“購物單”模式來分類,表明數字條款還是有一套通用的規則。
表二:主要數字貿易規定比較
主要規定 |
CPTPP |
USMCA |
DEPA |
SADEA |
取消數字產品和電子交易的關稅 |
是 |
是 |
是 |
是 |
數字產品的非歧視性待遇 |
是 |
是 |
是 |
是 |
電子認證和簽名 |
是 |
是 |
是 |
是 |
無紙貿易 |
是 |
是 |
是 |
是 |
國內電子交易框架 |
是 |
是 |
是 |
是 |
網上消費者保護 |
是 |
是 |
是 |
是 |
個人信息保護 |
是 |
是 |
是 |
是 |
反對惡意電子商業廣告的措施 |
是 |
是 |
是 |
是 |
網絡安全 |
是 |
是 |
是 |
是 |
跨境信息轉移 |
是 |
是 |
是 |
是 |
禁止數據本地化 |
是 |
是 |
是 |
是 |
通過電子方式的跨境信息轉移和禁止金融服務數據本地化 |
否 |
是 |
無 |
是 |
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
否 |
是 |
無 |
無 |
軟件源代碼和算法保密 |
部分 |
是 |
無 |
是 |
開放政府數據 |
無 |
是 |
是 |
是 |
資料來源:修改自http://asiantradecentre.org/talkingtrade/comparing-digital-rules-in-trade-agreements
是:規定中包括單獨的條款,完全解決此問題;
否:規定中包括單獨的條款,但完全沒有解決對此問題;
部分:規定中沒有完全解決此問題;
無:協定中未提此規定。
如此說來,數字貿易的主要規則“基本上相同,所有的協定里都有”。這些“主要規則”真的是關鍵和重要的問題:數字產品的關稅、數字產品的非歧視性待遇、跨境信息流動和本地化要求、個人信息保護和網絡安全。這些協議在“一些對成員待遇的規定和例外方面”有些不同,都是貿易協定中標準的和可以預見的內容。
然而,這個“購物清單法”未能包含的重要內容就是對“數字”本身的理解。在一些關鍵規定的解釋及用語方面存在巨大的差異,導致協定的規定不相同。
表三詳細呈現了這些協定中的用語,表明在數字貿易的用語及保護方面的共性非常復雜。該表將DEPA、SADEA與CPTPP和USMCA的“無紙貿易、個人信息保護、計算設備的位置和國內電子交易框架、網上消費保護和網絡安全”等內容做了對比。
表三、數字貿易協定中的關鍵用語
規定 |
CPTPP |
USMCA |
DEPA |
SADEA |
---|---|---|---|---|
數字貿易便利化 |
同意采用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或《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一致的法律框架,來管理電子交易。締約方鼓勵采用可互操作的電子認證。 |
確保供應商使用電子認證和簽名不受限,從而便利數字交易。 |
相互承認安全的數字身份和標準的電子發票; 推動和承認營商所用的金融技術解決方案。 |
可兼容的電子發票/電子支付/電子交易框架; 互認電子認證和簽名,為無紙貿易提供單一窗口。 |
數字產品的關稅 |
締約方對電子傳輸的內容不征收關稅。 |
禁止對數字產品征收關稅,但締約方可以繼續在國內征收稅費。 |
締約方對電子傳輸不征收關稅,包括內容。但締約方可以在國內征收稅費。 |
締約方對電子傳輸不征收關稅。 |
數字產品的非歧視性待遇 |
締約方不歧視其他成員的電子產品。 |
|||
跨境數據轉移 |
促進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將本地化要求降到極小。然而,政府保留修改數據流動相關法規的能力。 |
保證數據的跨境傳輸,對數據儲存和處理地點的限制極小化。 |
信息可以跨境流動,以使工商界可以服務他們的客戶,而不論他們在哪里。
|
允許為了商業目的的數據流動,包括金融部門。 |
數據本地化 |
締約國不強迫企業使用本地設施,不阻礙企業提供云計算和信息存儲服務。 |
禁止締約方要求工商界在轄區內使用本地計算設施作為營業的條件。
|
||
網上消費者保護 |
承諾保護隱私,加強消費者保護,打擊垃圾信息。 |
在數字市場,加強消費者保護,包括隱私和垃圾郵件。 |
立法保護網上消費者,避免欺詐性行為的傷害。 |
承諾合作,以創造和推動安全的網絡環境。 |
個人信息保護 |
締約方同意采用基于國際標準的個人信息保護框架。 |
包括APEC CBPR 隱私框架和OECD指南。 |
||
源代碼公開 |
在進口和銷售軟件時,締約方不要求有權使用專有軟件的源代碼。 |
限制政府要求公開專用計算源代碼或算法的權限。
|
無 |
不將有權使用或公開軟件的源代碼作為軟件進口、分銷和零售的條件。 規則覆蓋大眾軟件和定制軟件,特別保護中小企業。 |
知識產權 |
締約方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待遇。 |
要求版權和知識產權的全面國民待遇。 |
無 |
無 |
交互式計算機服務 |
無 |
只是簡單地擁有或處理第三方內容的網絡平臺,可以免于造成損害的中介責任。 |
無 |
無 |
政府數據公開 |
無 |
推動政府產生的公共數據的公開,以促進創新和商業應用。 |
擴大政府數據的公開,以創造新的機會,特別是對中小企業。 |
改善政府數據的可獲得性。 |
網絡安全 |
締約方承認,為了網絡安全,加強各國計算機應急隊伍合作非常重要。 |
加強網絡安全機構的能力,強化合作機制。
|
締約方同意加強國內負責網絡安全機構的能力、培養人才、合作辨認和減輕威脅。 |
|
合作領域 |
協助中小企業使用電子商務;分享電子商務規制的信息和經驗。 |
網絡安全、垃圾郵件預防、消費者保護和個人信息保護。 |
網絡安全、金融技術、政府采購、競爭政策、開放政府數據、中小企業。 |
數字貿易標準、金融技術、科技企業監管、海底電纜保護。 |
數字貿易用語的差異
那么,這四個協議的關鍵規定用語的差異,是怎樣影響數字貿易的呢?
關于跨境信息轉移和本地化
四個協議的差異很小,都鼓勵跨境信息流動,禁止本地化要求。關于跨境數據流動,CPTPP和USMCA都表示成員有義務允許數據流動,但增加了例外條款——為了“合法的公共政策目的(LPPO),成員可以采用或維持一些規制措施”。CPTPP第一個明確承認相應成員的規制要求。DEPA、SADEA與CPTPP的用語一樣。
關于數據本地化,USMCA與美日協定一樣,明確禁止將計算設施的本地化作為營商的前提條件。CPTPP一樣禁止數據本地化,但也增加了例外條款,成員可以為了“合法的公共政策目的”,采用或維持一些規制措施。SADEA和DEPA又同樣地采用了CPTPP的用語。雖然這些例外可以被看作保護成員在隱私、安全方面的權利,但模糊的LPPO語言已被主觀地解釋,用來制造法律的不確定性,或者是用于明顯的保護主義目的。
未來的協定也許應該包括一個“公共政策目的”的解釋,為成員提供指導,這樣既有足夠的靈活性,也能防止保護主義措施。
金融服務的信息轉移
對于保護和促進信息流動、禁止數據本地化要求,本文評估的這些協定都有特定的承諾。但這些承諾并不都能延伸到金融服務領域。在此方面,USMCA是高水平的標桿,在金融服務章節里提出了禁止數據本地化的詳細規定。[8]這些規定指出,只要金融監管機構能夠“立即、直接、全面和持續檢查計算設施處理或儲存的信息”,成員就不能將計算設施的本土化作為營商的前提條件。這種明確的規定非常有用,因為成員常常將確保政府檢查金融數據的權利作為本土化的正當理由。SADEA復制了USMCA的用語。
雖然如此,所有的協定在此領域還是為國內規制設定了例外。在金融服務的數據流動方面, CPTPP的用語特別模糊。[9]DEPA也是保留了成員在CPTPP中的現存承諾,允許數據自由流動,禁止要求本地化,但并沒有將這些內容延伸到金融服務。 在移動支付服務的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方面,這些協定也有所不同。是否將這方面的承諾置于WTO的規則之下是選擇性的。USMCA明確給予其他成員的支付公司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但另一方面,CPTPP將國民待遇作為自選動作,并不保證非歧視性——如果有外國的支付服務公司營業的話,允許成員給予本地支付企業更優惠的待遇。另外,CPTPP對移送支付服務的定義集中在信用卡網絡和B2B交易[10]——然而,零售支付(B2C交易、電子商務和顛覆性的新支付渠道)才是創新和行動的發生之地。
提高互操作性
四個協定中,DEPA包含的提高互操作性的內容最多。協定中,各成員明確承認在促進數字系統之間的互操作性和增進高附加值產品和服務方面國際標準的作用。
雖然DEPA許多規定中不包含金融服務,但它設立了移動支付的單獨章節。成員“同意支持有效的、安全的跨境移動支付的發展,在支付基礎設施方面采用國際接受的標準,提高互操作性和連接”。SADEA包含相同的用語,甚至更明確地呼吁雙方為了確保移動支付系統的互操作性,需要采用國際標準,比如ISO20022。[11]
DEPA成員還同意推動應用程序接口(APIs)的應用,讓第三方能夠獲得使用權。通過考慮互連互通的支付網絡的整個價值鏈,這項額外承諾完善了DEPA減少跨境支付摩擦的整體方法。[12]SADEA在便利API在移動支付的互操作性、創新和競爭方面使用了同樣的語言。
DEPA的個人信息保護、數據交換系統和數字身份證同樣包含互操作性的承諾。成員希望“建立或維護培育技術的互操作性或共同標準的合適的框架”。DEPA同樣強調了電子發票系統的互操作性。每個成員都同意“對電子發票的措施要基于現存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同樣地,SADEA對提高互操作性方面的承諾集中在電子認證、電子發票和數據交換系統。在其他協定的提高互操作性方面,美日協定強調了個人信息保護,CPTPP強調了電子認證。
DEPA和 SADEA在鼓勵互操作性方面的規定可以作為WTO討論電子商務和數字貿易的模板。
個人信息保護
四個協議都重視保護個人信息。CPTPP強制要求成員采用或者維護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框架??紤]到不同的法律框架之間的差異,CPTPP鼓勵成員開發機制,推動不同體系間的兼容。跟CPTPP一樣,USMCA也是強制要求成員采用或者維護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框架,但對有活力的法律框架的規定更具體,要求采用國際原則和指南,特別是《APEC隱私框架》和OECD2013年通過的《管理跨境個人數據流動隱私保護指南》。USMCA還強制要求成員保證對跨境個人信息流動的限制“與出現的風險相比,是必要的和合適的”。
SADEA包含與USMCA相同的內容。但SADEA又承認APEC“跨境隱私保護規則”(CBPR),其成員同意“推廣CBPR,鼓勵參與CBPR體系,包括產業界”。這類用語可能是培育CBPR這些倡議成功的關鍵。DEPA包含的內容與USMCA和SADEA相同,但又更進一步——為了確保與個人信息保護標準和最佳實踐一致,其成員同意在工商界采用信息保護信任標記。成員還同意互相承認其他成員的信任標記,以作為便利跨境信息流動的機制。這種新出現的信息轉移機制的創新形式是對過去實踐的突破,表明在未來應該被推廣。
各國國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則以OECD和APEC的國際指南和建議為基礎,保證了各國間信息貿易框架間的一致性。同樣地,承認可行的信息流動機制,比如APEC的CBPR及數據保護信息標記等,將減少工商界的障礙,增進數字信任和推動數字貿易一體化。
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中介服務提供者是交互式計算服務的供應商。這方面的規定涉及明確區分服務提供商和他們的用戶,防止服務提供商為用戶儲存、處理、傳輸、分發和供給信息而造成的傷害負法律責任,允許服務提供商通過限制有害的或者有爭議的材料,審核線上內容。
USMCA特別強調了中介服務提供商的責任,使用的是相同的語言,注意到各成員國“在確定與存儲、處理、傳輸、分發或供給的信息有關的損害的責任時,不會采取或維持將交互式計算機服務的提供者或用戶視為信息內容提供者的措施”。
美國退出TPP后,CPTPP成員去掉了中介責任的規定。SADEA和DEPA同樣也沒有中介責任的內容。
源代碼
軟件的源代碼,或者算法的源代碼是商業秘密,是其所有者的競爭優勢。保護源代碼或算法不公開的規定,意味著為企業提供安全保護和消除貿易障礙。
USMCA的用語特別強調成員“不要求或查看其它成員的個人擁有的軟件代碼,或者是將轉讓、查看源代碼和算法作為在其領土上進口、分銷、零售或使用該軟件產品的前提條件”。但與此同時,該規定并不能阻止一國的立法或司法機構獲得該源代碼或算法。SADEA包含同樣的規定和用語。
CPTPP 14.17條款同樣禁止“要求或查看其它成員的個人擁有的軟件代碼,或者是將轉讓、查看源代碼和算法作為在其領土上進口、分銷、零售或使用該軟件產品的前提條件?!贝送?,CPTPP和SADEA還提出協議中的任何規定,不能阻礙關于“商業談判合同”中的源代碼的內容與實施。成員也不能以現有法律和規定為由,要求企業修改源代碼。因此,CPTPP和SADEA讓企業自己以合同為基礎談判源代碼問題,但阻止政府強制查看源代碼。
然而,CPTPP還包括另外的規定,將“禁止獲取源代碼”限制于大眾市場軟件或包括該軟件的產品,不包括“關鍵基礎設施”的軟件。附件8-B“貿易的技術障礙”中同樣重復了該規定。對于準備商用的使用了密碼法的信息通訊技術(ICT),“各方不能實施技術規定或手續,要求產品的制造商或供應商提供密匙或其他的加密后門,作為制造、零售、分銷、進口或使用的前提”。然而,這并不能阻止成員國的執法機構要求服務提供商“遵守締約方的國內法律程序”提供非加密的通訊。[13]
關于大眾市場軟件,到底有多少這類軟件不能在關鍵基礎設施的電腦上運行也是個問題。例如,商業軟件可能最終被政府雇員使用。這可能會無意地導致國內開發關鍵基礎設施的軟件,或者是使用在政府系統之中。[14]
DEPA沒有提到源代碼或源代碼中的算法的要求。然而,在模塊3-數碼產品和相關問題中,DEPA沿襲了CPTPP的保護加密技術的規定。
各個貿易協議中又有哪些獨特的規定呢?
- DEA是唯一包括海底通訊電纜系統、金融服務計算設施的位置、監管技術合作的協議。
- 它還有單獨的關于標準的規定。[15]
- DEPA是唯一包括物流和數字金融包容性的協議。
- 它還是唯一不包含電子認證、電子簽名和源代碼的協議。
- USMCA 是唯一包括交互式計算服務規定的協議。
- 它反映了此問題對美國格外重要。
- CPTPP 是唯一不包括“開放政府數據”的協議,反之,另外三個協議都包括此內容。從TPP的早期討論以來,該領域正在快速進入協議的范圍。
- 尤其是,這些協議都沒有適當地認識到下一個正在發展的領域——“數據共享架構和安排”。
- DEA和CPTPP包括“網絡互聯互通成本分擔”,但DEPA和USMSC沒有。
新一代數字貿易協定:前進之路,錯誤的開始,還是死胡同?
這些數字貿易協定都沒有妥當應對以下三大挑戰:
- 跨境條款的司法適用,需要跨國協調才能有效執行。
- 這還包括國家安全和敏感性、文化敏感理解和應用,及國內的注冊和分類的問題。
- 國內部門間就交叉問題的協調。
- 對于數字協定來說,這個問題既不新也不獨特,只是更廣泛、更復雜。
- “數字貿易”準確的、一致的定義,還有很多關鍵的數字貿易規定的定義。
現在還無法確定,缺少解決這些問題的機制到底是“過早長牙”(就像當年質疑服務貿易協定的緊迫性一樣)的問題,還是這些問題本身就是協議的薄弱環節。
四個協議對相關用語定義的差距,可以歸納為:
- 數字貿易: 四個協議都沒有對“數字貿易”給出定義,并且每個協議都從不同的方面來解釋和使用。DEA和DEPA解釋為數字經濟,CPTPP解釋為電子商務,USMCA解釋為數字貿易。
因此,需要對“數字貿易”作出通用的解釋和定義,以利于更普遍地理解和使用。
- 數字服務:四個協議對“數字服務”也沒有定義(只有數碼產品)。規定中建議“不對數碼產品采取歧視性措施”,但對數碼服務呢?
數字服務的定義與數字稅高度相關。這個領域需要一致的定義,才能達到更大的利益,并減少已經存在并不斷增長的貿易摩擦。
- 數字身份:各協議對數字身份也沒有給出定義。雖然DEPA 和SADEA都單獨列出了“數字身份”,以示格外重視。
- 對“人工智能”同樣也沒有給出定義。為了有效的互認、推廣和保護執法,協議中不對此進行定義是很有問題的疏忽。
因此,很有必要對數字技術的關鍵用語給出定義,像人工智能、5G、物聯網等,否則的話,將使它們概念模糊,影響規制協調的相關性和適用性。
- 數據分類和平臺類型:盡管承認某些類型的數據符合“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標”,需要特別考慮、保護和管制,包括本地化目的,但仍沒有區分不同類型的數據。同樣地,雖然有保護中介責任的關鍵條款,也沒有區分不同類型的數字平臺。
- 雖然線上貿易的平臺很多,但協議只提到很有限的線上平臺。SADEA和DEPA只提到一處“鼓勵各國的中小企業(SME)加入平臺,這些平臺有助于他們聯系國際供應商、買家和其他潛在的商業伙伴”。[16]
表5:數字貿易協議中的定義差異
定義 |
CPTPP |
USMSC |
DEPA |
SADEA |
---|---|---|---|---|
“數字貿易”的定義 |
無 章節中的用語是“電子商業” |
無 第19章名“數字貿易 |
無 章節中的用語是“數字經濟” |
無 章節中的用語 “數字經濟” |
算法 |
|
是 |
|
|
計算設施 |
是 |
是 |
是 |
是 |
數碼產品 |
是 |
是 |
是 |
是 |
電子認證 |
是 |
是 |
是 |
是 |
電子簽名 |
|
是 |
|
|
政府信息 |
|
是 |
|
|
信息內容提供者 |
|
是 |
|
|
交互式計算服務 |
|
是 |
|
|
個人信息 |
是 |
是 |
是 |
是 |
貿易管理文件 |
是 |
是 |
是 |
是 |
惡意商業電子信息 |
是 |
是 |
是 |
是 |
電子傳輸 |
是 |
|
是 |
是 (締約方規定的電子格式的文件,包括通過傳真發送的文件) |
電子發票 |
|
|
是 |
是 |
電子支付 |
|
|
是 |
是 |
電子記錄 |
|
|
是 |
|
電子檔案 |
|
|
|
是 |
開放標準 |
|
|
是 |
|
單一窗口 |
|
|
是 |
|
開放數據 |
|
|
是 |
|
金融技術 |
|
|
|
是 |
監管技術 |
|
|
|
是 |
信息通訊技術密碼 |
|
|
|
是 |
(楊澤瑞 翻譯)
[1] Government of Canada, CPTPP, https://www.international.gc.ca/trade-commerce/trade-agreements-accords-commerciaux/agr-acc/tpp-ptp/text-texte/toc-tdm.aspx?lang=eng
[2] USTR, USMCA, 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agreement-between
[3] USTR, U.S.-Japan Digital Trade Agreement,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agreements/-japan/Agreement_between_the_United_States_and_Japan_concerning_Digital_Trade.pdf
[4] MTI, 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 https://www.mti.gov.sg/Improving-Trade/Digital-Economy-Agreements/The-Digital-Economy-Partnership-Agreement
[5] https://www.mti.gov.sg/-/media/MTI/Newsroom/Press-Releases/2018/11/Press-release---The-CPTPP-Enters-Into-Force-in-December.pdf
[6] 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united-states-mexico-canada-agreement/fact-sheets/modernizing
[7] https://www.eastasiaforum.org/2020/07/10/building-on-the-modular-design-of-depa/
[8] USTR, USMCA,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agreements/FTA/USMCA/Text/17-Financial-Services.pdf
[9] The financial services chapter includes a section on transfer of information, stating that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can ‘transfer information in electronic or other form, into and out of its territory, for data processing if such processing is required’. However, its application is left vague, without determining who is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nor any mention of regulatory access.
[10] WEF (2020) Connecting Digital Economies: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Cross-Border Payments
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Connecting_Digital_Economies_2020.pdf
[11] Universal Financial Industry Message Scheme
[12] WEF (2020) Connecting Digital Economies: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Cross-Border Payments
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Connecting_Digital_Economies_2020.pdf
[13] HBLR (2019) Cybersecurity and Trade Agreements: The State of the Art, https://www.hblr.org/wp-content/uploads/sites/18/2019/11/Cybersecurity-Provisions-in-Trade-Agreements_FINAL.pdf
[14] HBLR (2019) Cybersecurity and Trade Agreements: The State of the Art, https://www.hblr.org/wp-content/uploads/sites/18/2019/11/Cybersecurity-Provisions-in-Trade-Agreements_FINAL.pdf
[15] DEPA makes reference to open standards in other provisions
[16] Article 10.2 of DEPA and Article 36 of DEA